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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2007年1月 26日,省物价局联合省司法厅召开了我省律师收费实行新标准的新闻发布会。新规定将替代2002年制定的我省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将风险代理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律师的计时收费作出了明文规定,律师的计时收费原则上每人每小时不得超过200元。 新规定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和支持律师向低收入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也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附) 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标 的 额 收费费率 100000元以下的 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4℅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3℅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2℅ 1000001元——10000000元的部分 1℅ 10000001元以上 0.3℅ 以上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代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400元。 3.一审审理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3000元/件。下浮不陷,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四)风险代理: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六)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 2.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 3.曾办理一审和二审后又代理申诉的; 4.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二、计时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200元以内自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司法、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2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三、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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