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法律运用及诉讼技巧体会
建筑专业委员会专业律师 拜小燕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山水人家”5-8号楼工程施工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207万元。同时合同《专用条款》“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明确约定:在原告施工至主体框架封顶时,被告按单体工程支付已完工程款的80%。原告在2004年11月陆续全部完成1-3号楼的主体工程,在此期间因被告拒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被迫停工,后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又于2004年9月14日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被告按约应付原告的工程进度款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恢复施工,但被告仍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终致原告再次被迫停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无支付工程款的诚意,原告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诉辩:
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被告不全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迫使原告长期停工造成巨额损失,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遂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70万元、赔偿违约金353万元及造成的停工损失111万元以及确认对涉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之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而不应解除。被告所欠工程款数额及原告在施工中的损失数额还有待核实;被告方未支付工程款有客观原因,被告愿意庭外和解解决纠纷。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0万元,停工损失38.8万元及违约金353万元。原告对被告“山水人家”5-8号楼工程在所应受偿的数额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1、建设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应继续履行;2、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款数额问题;4、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审理结果令当事人满意。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初衷及双方履行合同的现实情况分析,是被告根本性违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面对原告的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的合法诉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结果的取得,折射出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技巧:
首先,代理律师在证明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找到了被告根本性违约的突破口,从而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找到了合法依据,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令后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欠付工程款的偿付等各焦点问题迎刃而解。
其次,代理律师依据合同法立法精神,提出所建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了应有的支持。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根据《批复》第四条,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是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本案中,原告承建被告的建设工程后,由于被告违约,至今工程没有竣工,原告申请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院的批复。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在本案诉讼中立足于合同,但不拘泥于合同;法律条文与立法精神并用;准确归结案件争议焦点并找到解决焦点问题的突破口;办案思路清晰,运用诉讼技巧,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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