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村委会(乙方)签订项目开发协议,并且于协议书签订后开始进行投资开发,但乙方20余名村民于2004年10月到乡上上访,提出加方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挖沙出售,破坏耕地,应停止继续开发。后乙方又单方面以前任村委班子存在问题,所签项目开发协议书不能履行,而拒绝继续履行,并派人驻守,导致各个项目开发工程被迫停工,甲方多次找乙方协商,并请求相关部门协调都没有结果,于是诉请法院根据《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项目开发协议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64756.86元。
二、双方诉辩: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8月某区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中,由该区政府促成于被告某村委会(乙方)的开发项目,之后,在该区政府与乡政府相关部门的督促下,在2003年10月于乙方签订了初步协议书。2004年2月14日乙方就协议内容专门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召开大会,经全体与会人员讨论决定“项目协议书的所有条款,两委班子成员及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同意实施。”在2004年3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项目开发协议书,乡政府也加盖公章,同意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后2004年4月26日正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乡政府加盖公章。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及项目开发协议均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严格遵照执行,但被告方单方否认协议的效力,公然强行派人进驻工地,导致所有项目全面停工,并造成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相关部门的多次协调及协商却毫无结果。求求法院: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以及《综合项目开发协议书》;2、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5万元,投资款3607378.4元,承担违约金3757378.43元,合计:7364756.86元。 被告辩称: 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通过,系无效合同。另外,原告打着项目开发的幌子,干的是极力破坏拦河大坝,破坏土地原有状况,疯狂盗卖集体资源(砂石)的事实,已构成形式与经济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和《综合项目开发协议书》。 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金150000元。 3、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869900元。 4、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05970元。
四、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讼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违约及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数额大小。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七条:“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有法理依据的。 其次,被告认为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通过,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告村委会与原告在2004年2月14日召开的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并由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加盖乡政府公章。法条规定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或者表示既可以是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是经过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案属于经过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加盖公章。原告方提供的《会议记录》可以证明,此证据具有证明力,其效力被法院认可。 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购买树苗的985020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并且也有证据证明购得了各类树苗且种植,但是树苗枯死是由于原告种植季节不合适,还是由于被告的阻挠,对此原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此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有关证据证明力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原则,启示我们在经后遇到类似情况时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