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简介: 兰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在2001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其营业的批发商城某号摊位一间出租给乙方,租期10年,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同时对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押33000元,若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押金中直接扣取租金,若乙方连续30日不开门营业,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并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交纳了履约押金,甲方也按时交付了乙方房屋,后因乙方连续不开门营业,甲方就单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并且在合同解除后不久,甲方又将其经营的商城进行了整体转让。此后,因乙方要求甲方返还履约押金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导致乙方向法院起诉。 诉辩: 乙方诉称:2001年9月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合法有效的。现甲方单方违约收回出租摊位,理应返还押金,并请求判令甲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甲方辩称:首先,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长期拖欠租金已达4084元(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依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从乙方交付的33000元押金中直接扣取8168元抵作房租,此时乙方的履约押金应为24832元;其次,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是因乙方对其承租的摊位长期关门、不营业造成的,按合同约定,由于乙方关门不营业已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并对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律师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租赁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甲方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返还;该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1.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在乙方连续不开门营业达到30日时,甲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在本案中,首先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乙方的开门营业是由谁来考核,这就导致发生纠纷后,关于乙方连续30日不开门营业的举证变得困难,甲方无法客观的对此举证;其次,由于甲方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没有提前对乙方进行催告,要求其补缴租金并严格履行合同、正常开门营业,使得甲方行使解除权时的程序存在瑕疵。 2.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乙方在要求甲方返还履约押金的同时,又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出租合同,致使乙方的这两个诉请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只能择一审理。而事实上,乙方在审理中也放弃了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果: 由于甲方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单方解除合同是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导致法院最终判决甲方败诉,返还乙方履约押金33000元,但对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经过对本案分析,律师认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首先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对构成违约的条件约定的具体明晰、容易确定;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而合同条款中没有此内容的约定时,应积极的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阐明对方的过失及自己的立场,为以后解决纠纷准备证据资料。
|
|
|
 |
|
|
站内查询 |
|
 |
行业动态 |
|
 |
律师提醒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