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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诉称:被告怠于履行作为父亲的义务,对孩子不予抚养;怠于履行作为丈夫的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恋,故诉请离婚并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被告(男方)辩称:原告所称事实不存在,且原告染有赌博恶习,因此同意离婚,但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一审判决: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判决 1、原告与被告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未成年女孩由原告抚养;3、私房六间原、被告各三间。 上诉人(原审被告):1、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 2、暂停一审判决中对私房的分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调解和好; 2、同意上诉人关于暂停审理分割夫妻共同私房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1、二审中虽然女方不同意离婚,但经依法调解,男方坚决要求离婚,故维持一审离婚判决; 2、因女儿已满十周岁,经征求女儿本人的意见,其愿同父亲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考虑女儿的意见,故对一审所判孩子抚养部分予以变更,女儿由男方抚养; 3、一审判决私房因继承一案尚在诉讼,故对该私房不予处理,待继承一案终审后,可另行诉讼处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1)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诉讼中男女双方均以对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抚养,受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经征求女儿本人的意见,判决由其父抚养是正确的; (2)关于私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诉讼中所争房屋由于男方兄弟之间存在共同财产继承权问题尚未解决,故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曾中止本案审理二个月,但是继承案件依然未予审结,则二审法院根据“为了防止案件审理的过分迟延,先行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财产继承权另行诉讼处理”之规定审结此案,亦是适当的。 本案引发的思考: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切实需要相互之间真情的投入;孩子是夫妻双方情感升华的结晶和对未来美好生活期望的寄托。一个家庭的离散,一段婚姻的破灭,虽然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人类精神文明进步的标志,但也不能否认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悲剧。和睦、可亲、温馨的家庭,能够给孩子创造一个适于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而父母离异、家庭破碎,无疑会给孩子童年稚嫩的心灵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在此,代理律师真诚祝愿每一个家庭都是美满的、辛福的,每一个孩子都是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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